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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古代慈善救濟機構“漏澤園”與佛教

      位于河南省滑縣八里營鄉萬集村東地的宋代漏澤園遺址

        漏澤園是古代一種為安葬貧病無依者或無主尸骨的慈善救濟機構,自宋代開始建置,至清代猶存。漏澤園建置管理主體,或為中央及各級政府出資組建并委任世俗專職人員進行管理;或由政府資助并委托佛教寺院僧人住持管理及參與經管;或由佛教寺院自建并獨立進行管理。

        宋代始創漏澤園

        由于漏澤園的建置大都與佛教相關,故佛教典籍中常有記載。如宋代宗鑒禪師集《釋門正統》記載:“徽宗皇帝崇寧三年制:諸州縣創漏澤園。”元覺岸禪師編《釋氏稽古略》記載:“甲申/崇寧三年……宋,春二月,詔天下州縣置漏澤園,殯客死無歸之士。”

        按照《宋史》的記載,“于京畿近郊佛寺買地以瘞死之無主者”始于宋真宗天禧年間(1017-1021)。宋仁宗嘉祐末(1063)又再次進行。但這是一種臨時性的措施,未成為制度。宋神宗在位時,詔令將開封府境內各僧寺年長月久積累下來之所旅寄的棺柩中貧不能葬者,令畿縣(舊稱京都近旁的縣份)各度官有之荒廢不毛之地,聽人安厝,命僧人主之。凡安葬三千人以上,便可度一人為僧;連續三年,便賜予經管僧人以紫衣;已經有紫衣的,便賜予師號。并讓其繼續主管這項事務三年,如果愿意繼續進行這項工作者,聽之。所謂賜以僧人紫衣,簡稱“賜紫”。唐宋時,三品以上官公服為紫色,五品以上官為緋色,官位不及而有大功,或為皇帝所寵愛者,特加賜紫或賜緋,以示尊寵。賜以僧人紫衣,即賜予僧人紫袈裟,對道士亦有時賜紫衣,為古代政府給予道、釋出家人的一種榮譽身份,換言之,類似給予其一種國家承認的政治身份。賜予大德高僧以名號,有時亦賜予道士衣,也是給予道、釋出家人的一種榮譽身份,等級比賜紫為高。宋徽宗崇寧三年(1104),時任丞相的蔡京將這項制度推廣到全國,在各地州縣設置漏澤園,并“為園置籍”進行規范管理,甚至對瘞人安埋的深度等事宜都做了細致規定,還對主持其事的僧人之獎勵措施予以明確規范。宋徽宗宣和二年(1120)以及宋高宗南渡建都杭州的紹興年間,均“參考元豐舊法”再次重置漏澤園,都是依附于僧寺并由僧人住持管理。

        根據記載,宋代漏澤園的設置是始于宋神宗元豐年間,是應陳向的奏請而施行的,命陳向“總其事”。設置的范圍不僅限于京都開封府境內及近旁的畿縣,而是“詔各郡置漏澤園”,并推行普及到全國各州縣。宋人徐度撰《卻掃編》云,“每三十為坎,皆溝洫,什伍為曹,序有表,總有圖。規其地之一隅以為佛寺,歲輸僧寺之徒一人使掌其籍焉”,表明已經制定了相應的制度、措施及實施規范,建立了相應的檔案。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所記載的政府配套措施,是在所建之漏澤園中選擇一塊地方專門建置一所佛寺,每年派遣一位僧人“使掌其籍”,“歲輸”之語可知為常年性事務而非一次性行動;使僧人“掌其籍”則表明這種制度性慈善救濟機構的設置,從開始就如同“悲田養病坊”一樣被歸納或依附到古代佛教的慈善救濟事業之中。

      滑縣漏澤園遺址出土的北宋政和年間墓磚一塊

        漏澤園何以依附佛寺?

        古代漏澤園為何要大都依附于佛教寺院建置,或者指令延請佛教僧人主持,原因有許多。首先,當然是與佛教徒具有普世性的悲憫救世之理念分不開的。在古代,佛教界有許多社會慈善救濟機構,如“悲田養病坊”“居養安濟院”等。宋代依附于佛教寺院建置的漏澤園,許多就與悲田養病坊或居養安濟院等毗鄰配套而建。如宋人施宿(1164-1222)等撰《會稽志》云:“漏澤園在縣南七里。……令州縣命僧主之……與漏澤同時,又有居養院以惠養鰥寡孤獨,安濟坊以濟疾病。”又《宋史》記載:“高宗南渡,民之從者如歸。市既為之衣食以振其饑寒,又為之醫藥以救其疾病,其有隕于戈甲、斃于道路者則給度牒瘞埋之。若丐者育之于居養院,其病也療之于安濟坊,其死也葬之于漏澤園。歲以為常。”

        此外,古代佛教寺院本來就有專為安葬去世僧人而設置的墓園,或稱塔園。這種墓塔園雖然只是面對教界之內,但也具有某種公益性質。

        另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古代貧病無依之人以及部分軍隊士兵去世后無力安葬,或流寓外鄉者去世后無法歸葬原籍,往往將棺柩寄存于寺院,甚至有許多人本來就是被收容在寺院設置的悲田養病坊等慈善救濟機構中而后去世的。古代佛教寺院還有一個不成文的傳統,樂于接納外地流寓之人于寺內讀書、居住等,費用全免,這在諸多史籍甚至文學作品中經常見到,這些人去世后,也存在安葬問題。年長月久積累下來的大量未葬棺柩尸骨,久而久之便無主認領,此即前述《宋史》所云“開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貧不能葬”。寄存于寺院的棺柩尸骨年久月深,數量日增,寺院的空間有限,便難以容納,寺院僧人縱然有慈悲憐憫之心,也沒有如此數量并需日益增加的土地資源來進行妥善安置;加之有些棺木敗壞,尸骨暴露,寺院僧人有可能將其草草掩埋于寺院旁邊的荒地中,有一些貧窮之家無力安葬親人也將尸骨以草席包裹棄置于此,便形成宋人徐度撰《卻掃編》中所云“宿陳留佛寺……四望積骸蔽野,皆貧無以葬者,委骨于此”,以及宋人吳自牧撰《夢粱錄》所云“寺庵寄留槥櫝無主者,或暴露遺骸”的情狀。因古代人喪葬講究入土為安,而安葬棺柩尸骨必須占用土地。棺柩尸骨久置未葬,既有礙觀瞻,從疾病衛生學的角度看,也是污染環境、萌生傳染疾病之源,因此,古代漏澤園的設置,許多學者是從環境衛生學史的角度對其進行研究?;诖?,哪怕是政府出面來組織安葬事宜,也必須依托佛教寺院?;蛘呤窃谀乘略焊浇烧鲑Y購買一塊土地建置漏澤園置于該寺院的管理之下,這種情況多見于地處郊外的寺院;或者在郊外荒山野嶺不毛之地由官方購買或劃撥一塊土地建置漏澤園,交由某所寺院僧人進行管理,這種情況多見于地處城鎮市井的寺院。如果是后者,便“規其地之一隅以為佛寺”,或由該寺院派遣僧人、或另外延請僧人駐錫在此,以便進行日常管理。自宋代迄清代,許多漏澤園依附于佛教寺院而建的格局并未改變。

        漏澤園的管理細節

        歷代史籍中關于漏澤園建置情況的記載甚多,而以宋代的記載較為詳實。

        宋人施宿等所撰的《會稽志》是現存歷史文獻中對漏澤園建置運營情況記載得較為詳細的一份資料。它首先介紹了漏澤園建置的緣起,“凡寺觀旅櫬二十年無親屬,及死人之不知姓名,及乞丐或遺骸暴露者,令州縣命僧主之,擇高原不毛之土收葬,名‘漏澤園’”。接著記述園區“周以墻柵”,既便于管理,又可以“禁無故輒入及畜牧者”,以保持園區內的肅穆安寧,還“庇以土地所宜易生之木”,進行綠化,加強了環境的美化。每位被安葬之“人給地八尺”,“有子孫親屬而愿葬園中者許之,給地九尺”,這是墓園布局及土地使用情況的安排。“方磚二,刻元寄之所,知月日、鄉里、姓名者并刻之”,此即安葬時,在二塊方磚上刻寫該棺柩尸骨原來寄寓之處所;如果知道死者去世的時間、籍貫、姓名等,也刻于磚上。二塊磚所刻的內容相同,一塊隨棺柩尸骨埋于土內,一塊立于墳墓之前。為何這樣處理,估計是擔心日久歲深,立于地表的磚刻破損丟失,而土層內還有一塊內容相同的磚刻,而不致又成為無主之孤魂。此即建立相應的檔案資料,以便日后稽考。

        死者安葬于漏澤園時,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已有棺木裝殮,另一種是原來沒有棺木,即所謂“暴露者”,便由“官給轊(棺木)”。安葬之日“給寓鏹”,即給用白金水涂過的紙冥錢,并給“祭奠酒食”。“墓上立峰”指在墳墓上堆一個小土包,前述墓磚之一估計就樹立在這個小土包之前面。又制定了相應的法規,郡縣之官吏凡有“違戾者、弛慢者、失檢察者,皆置之法”。還“置吏卒護視”對墓園進行保護巡視。由于安葬于漏澤園的多為無主之逝者,安葬之日不會有親朋戚友來送葬,歲時節令也無人來吊念掃墓,故在每位死者的“葬日及歲時”由管理方“設齋醮”進行追奠。但這種“葬日及歲時設齋醮”的制度沒有持續很久,此即《宋史》所載:“宣和二年詔:……漏澤園除葬埋依見行條法外,應資給若齋醮等事悉罷。”

        漏澤園制度推行日久,便產生了一些弊端。在官府方,出現了“奉行頗過,至有分為三園,良賤有別”,即將整個園區分為三種不同等級而區分喪者身份之良賤而分別安葬等情況,這既有官吏為了顯示“政績”而出現“奉行頗過”的情況,也與均沾政府(皇帝)恩澤的初衷相違背。從經管具體事務的“守園僧”方,因為有“以所葬多為最,得度牒及紫衣”的獎勵措施,“遂有析骸以應數者”,即將一份尸骨分為幾份安葬,以冒充數目而博取“度牒及紫衣”獎勵者。因此,“始詔裁損”。北宋末年,“軍興多故”,外敵入侵,無暇顧及,便“遂益弛”。

        宋人潛說友撰《咸淳臨安志》稱,“各置圖籍,立筆記識”,表明對每座墓葬在漏澤園中的地理位置建立了圖畫及文字檔案。“仍置屋以為祭奠之所,聽親屬祭饗”,則應該是指《會稽志》稱“有子孫親屬而愿葬園中者許之”的情況。對主管僧人也“月給常平錢五貫、米一石”,作為日常衣食生活的費用。“賜紫衣”的指標只有“瘞及二百人”,遠比北宋時期的“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與紫衣”指標要低得多。對漏澤園進行檢查督察的機構為常平司,這可能與維持經費的來源出自于常平司有關。

        宋人陳耆卿撰《嘉定赤城志》記述,當地漏澤園“園內立墻,墻內分為若干層,層分為若干穴”,估計這所墓園是依山而建,所立之墻當為切土取平后的擋土墻,依次沿山上下,便形成多層墓地。“自東取西,或自南取北”,乃順著山勢而建,與今之公墓形制相同。每穴地廣(寬)七尺,修(長)一丈,則比今之安葬骨灰的公墓占地面積大數倍,當然更具有本質區別的是,這是完全免費并提供給窮人的。“比葬,掘深五尺”,也比北宋崇寧年間“瘞人并深三尺”為深。“每三層橫穿一溝,溝廣三尺,深六尺。仍相一低處筧溝水出溪”,尤其是“深六尺”,比安葬棺柩“掘深五尺”還低一尺,表明對排水問題考慮得細致周到。其中一所“約可瘞一千五百四十八人”,及“余三所可瘞二千五百人”,作為僅僅是公益性慈善的墓園,規模應該不算小。

        漏澤園既然依附于佛教寺院,必然有佛事活動以祭悼亡者。更有一些僧人干脆就駐錫于寺院的漏澤園中,為超度亡魂做功德。如清代京都圣感桂芳林禪師“保寧清苑張氏子,賦性淳和,不茹葷酒,雖羈塵網,矢志出家。二十七歲,禮本郡觀音庵光碧玉披剃,詣憫忠圓具戒。后居漏澤園,日誦《華嚴》,夜持《尊勝》,設放焰口施食,三年無輟,四眾傾心,‘鬼王’之號由此稱之”。還有一些僧人經常蒞臨住宿于漏澤園,并從中獲得世事無常、皈依佛祖的感悟。

        最后,引述明代永覺和尚《過漏澤園》詩,作為本文的結束:生前百戰競山河,死后空埋七尺坡。蝸角力爭榮有幾,菜根久嚼味偏多。千長盡屬黃埃蓋,百巧其如白骨何。假使韶光如可駐,巢由應不臥山阿。

        (據《湖南科技學院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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